若您在已分割的伺服器上使用 i5/OS®, 請仔細考量您的邏輯分割區配置需要多少個軟體授權。唯一的軟體資源存在於指定給每個邏輯分割區的硬體之上, 並在該硬體上操作。這些軟體資源包括「授權內碼」、i5/OS 及其他授權程式的副本。此外,語言特性碼、安全性、使用者資料、 大部份的系統值、軟體版本及修訂程式 (也稱為暫時修訂程式,PTF) 在每個邏輯分割區中仍是唯一的。
本文章的其餘部份會討論 i5/OS 作業系統授權。請參閱文件並了解受管理系統上的其他授權程式,以判斷這些程式的授權需求。
在 IBM System i5™ 及 eServer™ i5 伺服器上進行 i5/OS 授權時所憑藉的基本原則是, 受管理系統必須為能夠執行 i5/OS 的每個實體處理器取得單一授權。i5/OS 的授權會以整個受管理系統的形式取得, 而不是針對個別的邏輯分割區。這表示您必須取得的 i5/OS 授權數, 絕不會比受管理系統上的處理器數量多。
在計算已分割的受管理系統上所需的 i5/OS 授權數目時, 最主要的複雜因素是,使用未覆蓋共用處理器的邏輯分割區,可使用和其指定的虛擬處理器數量一樣多的授權。您可能必須為共用處理器儲存區上的所有處理器取得授權, 視您在 i5/OS 邏輯分割區上設定虛擬處理器的方式而定。即使您的受管理系統上的 i5/OS 邏輯分割區只在共用處理器儲存區中指定了少部份的處理器, 您可能還是必須執行上述動作。
用來判斷受管理系統需要多少個 i5/OS 授權的公式如下:
| 使用專用處理器之 i5/OS 邏輯分割區上的專用處理器總數。 |
| PLUS |
使用共用處理器的 i5/OS
邏輯分割區上所能使用的共用處理器數量上限。此數量為下列兩個值中較低者:
|
| EQUALS |
| 受管理系統所需的 i5/OS 授權總數。 |
當您配置受管理系統時,請確定受管理系統符合您的 i5/OS 授權合約。即使只是將配置稍加變更,也可能使受管理系統與合約不符。
例如,Y 公司針對具有四個處理器與四個邏輯分割區的受管理系統取得了三個 i5/OS 授權。這四個邏輯分割區都使用共用處理儲存區, 因此受管理系統上的四個處理器都位在共用處理儲存區中。邏輯分割區的配置如下所示。
| 分割區名稱 | 作業系統 | 處理程序模式 | 共用模式 | 處理單位 | 虛擬處理器 | 邏輯分割區能使用的處理器數量上限 |
|---|---|---|---|---|---|---|
| 分割區 A | i5/OS | 共用 | 未覆蓋 | 1.75 | 2 | 2.00 (未覆蓋共用邏輯分割區的虛擬處理器數量) |
| 分割區 B | i5/OS | 共用 | 覆蓋 | 0.60 | 1 | 0.60 (覆蓋的共用邏輯分割區的處理單位數量) |
| 分割區 C | i5/OS | 共用 | 覆蓋 | 0.40 | 1 | 0.40 (覆蓋的共用邏輯分割區的處理單位數量) |
| 分割區 D | Linux® | 共用 | 未覆蓋 | 1.25 | 2 | 2.00 (未覆蓋共用邏輯分割區的虛擬處理器數量) |
在此配置中,受管理系統上有三個 i5/OS 邏輯分割區。這三個 i5/OS 邏輯分割區可使用最大值 3.00 個處理器 (分割區 A 可使用 2.00、分割區 B 可使用 0.60、分割區 C 可使用 0.40)。受管理系統有三個 i5/OS 授權,因此受管理系統符合 i5/OS 授權合約。
若對分割區配置作了變更,即使變更不大,仍然很有可能會導致與 i5/OS 授權合約不符。例如,Y 公司的系統管理員將分割區 B 與分割區 C 的共用模式從覆蓋變更為未覆蓋。下表顯示新的分割區配置。
| 分割區名稱 | 作業系統 | 處理程序模式 | 共用模式 | 處理單位 | 虛擬處理器 | 邏輯分割區能使用的處理器數量上限 |
|---|---|---|---|---|---|---|
| 分割區 A | i5/OS | 共用 | 未覆蓋 | 1.75 | 2 | 2.00 (未覆蓋共用邏輯分割區的虛擬處理器數量) |
| 分割區 B | i5/OS | 共用 | 未覆蓋 | 0.60 | 1 | 1.00 (未覆蓋共用邏輯分割區的虛擬處理器數量) |
| 分割區 C | i5/OS | 共用 | 未覆蓋 | 0.40 | 1 | 1.00 (未覆蓋共用邏輯分割區的虛擬處理器數量) |
| 分割區 D | Linux | 共用 | 未覆蓋 | 1.25 | 2 | 2.00 (未覆蓋共用邏輯分割區的虛擬處理器數量) |
在此配置中,這三個 i5/OS 邏輯分割區可使用最大值 4.00 個處理器 (分割區 A 可使用 2.00、分割區 B 可使用 1.00、 分割區 C 可使用 1.00)。受管理系統只有三個 i5/OS 授權, 但總共需要四個 i5/OS 授權, 因此受管理系統與 i5/OS 授權合約不符。Y 公司會因為這個受管理系統而收到「不符合」的訊息。Y 公司必須聯絡 IBM®,為受管理系統再取得一個 i5/OS 授權,或重新配置處理器設定值, 使受管理系統再次變成只需要三個 i5/OS 授權。
如同另一個範例中所說明,您有可能因為對分割區配置作了些微的變更,而導致不符合 i5/OS 授權合約的情況, 在此,Y 公司的系統管理員將分割區 B 與分割區 C 的共用模式恢復為覆蓋。然而,系統管理員接著又將 0.50 的處理單位從分割區 D 移至分割區 A。此時,系統管理員必須先將分割區 A 上的虛擬處理器數量從 2 增加到 3,才能執行此動作。 下表將說明新的分割區配置。
| 分割區名稱 | 作業系統 | 處理程序模式 | 共用模式 | 處理單位 | 虛擬處理器 | 邏輯分割區能使用的處理器數量上限 |
|---|---|---|---|---|---|---|
| 分割區 A | i5/OS | 共用 | 未覆蓋 | 2.25 | 3 | 3.00 (未覆蓋共用邏輯分割區的虛擬處理器數量) |
| 分割區 B | i5/OS | 共用 | 覆蓋 | 0.60 | 1 | 0.60 (覆蓋的共用邏輯分割區的處理單位數量) |
| 分割區 C | i5/OS | 共用 | 覆蓋 | 0.40 | 1 | 0.40 (覆蓋的共用邏輯分割區的處理單位數量) |
| 分割區 D | Linux | 共用 | 未覆蓋 | 0.75 | 2 | 2.00 (未覆蓋共用邏輯分割區的虛擬處理器數量) |
在此配置中,這三個 i5/OS 邏輯分割區可使用最大值 4.00 個處理器 (分割區 A 可使用 3.00、分割區 B 可使用 0.60、分割區 C 可使用 0.40)。受管理系統只有三個 i5/OS 授權, 但總共需要四個 i5/OS 授權, 因此受管理系統與 i5/OS 授權合約不符。
i5/OS 邏輯分割區在 IBM System p5™ 和 eServer p5 伺服器上的授權作業, 比在 IBM System i5 及 eServer i5 伺服器上的授權作業更為複雜。您必須取得特殊的授權與特性碼,才能在 IBM System p5 和 eServer p5 伺服器上安裝並執行 i5/OS。如需您必須取得什麼,才能在 IBM System p5 和 eServer p5 伺服器上使用 i5/OS 的相關資訊,請參閱 IBM System p5 和 eServer p5 伺服器上的 i5/OS 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