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授權合約 - 無保證程式

第一部分 - 一般條款

貴客戶一旦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或使用本「程式」，即表示  貴客戶同意本合約之條款。若  貴客戶係代表他人、其他公司或其他法律實體同意此等條款，則  貴客戶保證  貴客戶擁有充分權限得以使該他人、該公司或該法律實體受此等條款拘束。若  貴客戶不同意本合約條款時，

- 請勿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或使用本「程式」，且

- 將本「程式」退回原供貨廠商 (IBM 或其轉銷商)，並要求退還已付款項。若  貴客戶已下載本「程式」，請與提供本「程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

"IBM" 係指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或其子公司。

「授權手冊」係指內含某「程式」特定資訊之文件。本「程式」之「授權手冊」可於 http://www.ibm.com/software/sla/ 網站取得。本「授權手冊」亦可能位於本「程式」某目錄之檔案內，以使用系統指令方式便可找到，此外，亦可能以小冊子形式檢附於本「程式」。

「程式」係指程式原版及其全部或部分拷貝，包括：1) 機器可閱讀指令與資料；2) 元件；3) 聲／影部分（如圖像、文稿、錄音、或照片等）；4) 相關授權著作物；以及 5) 相關授權文件。

貴客戶應保留「程式」之「權利證明書」，以證明其係經合法授權使用「程式」特定層級。該層級係依處理器或使用者之數目認定之。  貴客戶若要求提供程式昇級優惠價格或其他促銷優惠時，應出示該「權利證明書」。若 IBM 未提供「權利證明書」予  貴客戶，則 IBM 得接受提供「程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指 IBM 或其轉銷商）所提供之原有已付款銷貨收據或其他銷貨紀錄，惟該收據或紀錄需指明「程式」名稱與所得使用層級。

「貴客戶」係指單一個人或單一法律實體。

本合約包括第一部分：一般條款、第二部分：各國專有條款、「授權手冊」以及「權利證明書」 ，為有關  貴客戶使用本「程式」的完整合約，且取代  貴客戶先前與 IBM 所作的一切口頭或書面協議。第二部分條款及「授權手冊」得取代或修訂第一部分之條款。若本合約之條款與「IBM 國際 Passport Advantage 合約」有牴觸，則依後者合約條款之規定。

1. 權利

授權條款

IBM 或 IBM 之供應商擁有本「程式」之著作權，本合約為授權合約而非著作權讓售合約。

IBM 就  貴客戶合法取得之本「程式」授與  貴客戶非專屬之授權。

貴客戶得 1) 依「權利證明書」所載使用層級使用本「程式」，及 2) 製作及安裝多份複本（包括備份），以支援該使用目的。本授權之條款適用於  貴客戶所製作之每一份拷貝。  貴客戶複製本「程式」時，不論其係全部或部分拷貝，均須於該拷貝上複製本「程式」之著作權及其他有關之權利標示。

如本「程式」是昇級版程式，則  貴客戶於安裝該昇級版後不得再使用昇級前之「程式」，亦不得將昇級前之「程式」轉讓予他人使用。

貴客戶應確保任何人於使用本「程式」時（不論藉由本地或遠端存取），均業經  貴客戶授權，並能遵守本合約條款之規定。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  貴客戶不得：(1) 使用、複製、修改或散布本「程式」。(2) 逆向組合 (reverse assemble)、逆向編纂 (reverse compile) 或以其他方法解譯本「程式」，但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限制者，不在此限。(3) 轉授權或出租本「程式」。

若  貴客戶違反本合約條款，IBM 得終止對  貴客戶之授權。若 IBM 終止授權，  貴客戶需銷毀本「程式」之所有複本與其「權利證明書」。

退款保證

若  貴客戶因故不滿意本「程式」，且  貴客戶為原始被授權人，則  貴客戶得索回原已付款項，惟  貴客戶需於發票日三十天內將本「程式」及其「權利證明書」退還提供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若  貴客戶已下載本「程式」，  貴客戶得與提供本「程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並依其指示以取回原付款項。

程式轉讓

只有在第三人同意本合約條款時，  貴客戶始得轉讓本「程式」及授權之相關權利義務。  貴客戶轉讓本「程式」之同時，亦應交付一份本合約之拷貝，包括本「程式」之「權利證明書」。轉讓後，  貴客戶即不得繼續使用本「程式」。

2. 費用

「程式」授權應付金額係一次收足之費用。

一次收足之費用係基以「權利證明書」所載明之可使用層級而定。

IBM 將不退還  貴客戶之應付或已付費用，但本合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若  貴客戶欲增加使用層級，請通知 IBM 或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並支付相關費用。若政府針對本「程式」收取稅捐（不包括 IBM 之營利所得稅），  貴客戶同意支付指定之稅捐費用或提供免繳證明文件。自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之日起所生個人財產稅，應由  貴客戶自行負責。

3. 無保證聲明

除法律規定不得排除的保證外，IBM 不附具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包含且不限於任何相關技術支援之未侵害他人權利之保證、或可商用性及符合特定效用等之默示保證。

該項排除亦適用於任何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

非 IBM 之「程式」製造商、供應商或發行人可能提供其本身的保證事項。

除非 IBM 另行指定，否則 IBM 不提供任何技術支援。

4. 賠償限制

因 IBM 違約或其他可歸責事由，致  貴客戶得向 IBM 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時， 無論  貴客戶基於何種權利請求賠償（包括重大違約、疏忽、不實陳述或其他契約請求或侵權行為），IBM 的賠償責任僅限於 1) 人身傷害（包括死亡）、不動產或個人有形資產之毀損 2) 其他直接實際損害，惟不得超過當損害發生時 IBM 所定之「程式」授權費用。

此賠償限制亦適用於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

此賠償限制係 IBM 及 IBM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之共同賠償責任上限。在任何情況下，IBM、IBM 之「程式」開發者或供應商對下列情事均不負賠償責任，即使被告知該情事有可能發生時，亦同：

1. 資料之滅失或毀損；

2. 附帶雜項支出、特別損害、間接損害或其他衍生之經濟損害；或

3. 利潤、營業、收益、商譽或預期節餘等項之損失。

倘法律規定不得排除或限制賠償責任時，則本排除或限制條款不適用之。

5. 一般條款

1. 合約不影響任何不得以契約限制或拋棄之法定消費者權益。

2. 縱使本合約中有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本合約之其他條款仍具完整之法律效力。

3. 貴客戶同意遵守所有進出口相關法令規章。

4. 貴客戶同意 IBM 得於執行業務時儲存及使用  貴客戶之聯絡資訊，包括姓名、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位址。

5. 此等資訊之處理與使用應與雙方業務關係相關，並得將其提供予 IBM 之承包商、事業夥伴及受讓人，以便用於符合其共同企業活動之用途，包括與  貴客戶進行聯絡（例如：做為處理訂單、促銷及市場調查之目的）。

6. 貴我雙方均同意，於任一訴訟原因發生兩年後，不再提起任何形式之訴訟，除非當地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方式放棄或限制。  貴我雙方均無需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之損害負責。

7. 本合約不為任何第三人創設訴訟權或訴訟原因，此外，任何第三人向  貴客戶提出之索賠要求，IBM 亦概不負責，但以上「賠償限制」一節所容許者（IBM 依法應負責之人身傷害（包括死亡）或不動產、個人有形資產之毀損），不在此限。

6. 準據法、管轄及仲裁

準據法

貴客戶與 IBM 雙方均同意以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律為準據法，據以規範、解釋及執行本合約目的所衍生或有關於  貴客戶與 IBM 雙方之所有權利、職責與義務；且無反對原則之適用。

與國際貨品銷售契約相關之聯合國慣例不適用於本合約。

管轄

雙方之所有權利、職責及義務均受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庭管轄。

第二部分 - 各國專有條款

沒有適用的各國專有條款。

Z125-5589-03 (11/2002)
排除元件

以下所載程式碼元件（以下稱「排除元件」）之授權依據為 IBM 非保證程式國際授權合約及下列條款：(a) 所有「排除元件」均以「現狀」提供；(b) IBM 與第三人不提供任何明示及默示之保證與擔保，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無侵權行為或干擾之保證、以及可商用性與符合特殊目的之默示保證與擔保；(c) 凡與「排除元件」相關之任何法律上主張或要求，IBM 與第三人均不對  貴客戶負責或賠償；(d) 凡與「排除元件」相關之任何直接、間接、附隨、特殊、懲罰性或衍生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資料滅失、盈餘損失、營利損失，IBM  與第三人概不負責。IBM 可能為  貴客戶提供有關該等排除元件之注意事項或資訊，且該等資訊可於下文及/或本程式所附 "LICENSE" 檔（或實質上類似之標題，或於該檔所提及之檔案中）中取得。日後之程式更新或修正套件亦可能內含該等程式碼元件，並可能檢附類似 LICENSE 檔。於初次安裝該等排除元件（以供  貴客戶存取適用之注意事項及資訊）之後，倘 貴客戶使用或未解除安裝該等元件，即表示  貴客戶認可以下事項：  貴客戶已事先閱讀該等注意事項及資訊，包括僅以英文版本提供之注意事項及資訊。

該等授權合約之複本可於本應用程式中之檔案 info/license-cpl-v10.html 及 info/license-jakarta-v11.html 取得。
